序号 |
案由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违反法律法规及条款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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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潘宾未经亲自诊查签署疾病证明书案 |
潘宾 |
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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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红东未经亲自诊查签署疾病证明书案 |
李红东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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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徽长勤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无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第二类消毒产品案 |
安徽长勤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
罚款3000元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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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徽省肿瘤医院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
安徽省肿瘤医院 |
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四款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五)(六)项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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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徽省哈顺药业有限公司违规添加抗生素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等案 |
安徽省哈顺药业有限公司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400元、罚款人民币111000元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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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徽麦特雷勃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水产品案 |
安徽麦特雷勃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罚款10000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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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肥美特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水产品案 |
合肥美特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罚款10000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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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肥启客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水产品案 |
合肥启客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罚款30000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