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违反法律法规及条款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
1 |
郎溪乐宇康护理院有限责任公司(郎溪县乐宇康护理院)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案 |
郎溪乐宇康护理院有限责任公司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886.14元;3.罚款30772.28元;4.吊销郎溪县乐宇康护理院(宣城和平医院第二执业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违反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进行处罚。 |